医疗纠纷案例回顾胸椎管狭窄手术损伤脊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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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患方陈述

年3月12日,原告因胸椎管狭窄压迫神经导致过量行走后会出现脚疼脚麻就诊于被告处(原告自行开车从T到x就诊),原告入院查体合作,步入病房,步态自如。被告经过检查告知原告需要经过手术治疗后可恢复正常行走。原告表示担心手术风险,被告告知自从开展此项手术后,无一例失败。

年3月26日,被告为原告在全麻下行胸椎后路全椎板切除术、椎弓根钉内固定术、胸椎后突截骨矫形术。术后原告出现胸部以下无知觉、大小便失禁、神经疼痛、呼吸困难、胸闷憋气等症状。完全性脊髓损伤,完全性截瘫。年5月22日原告出院,转至xB医院进行康复。

二、患方观点

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给予及时适当的治疗措施,导致原告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虽经长时间康复,原告目前仍然有完全性截瘫、神经疼痛、大小便失禁、肌肉痉挛、重复性尿路感染等症状。现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诉请。

三、被告x大学x医院辩称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贾某强于年3月12日主因“双下肢麻木伴排便无力2年余”入院,经检查初步诊断胸椎狭窄症;脊柱后凸;脊柱结核。入院后行相关检查,于年3月26日行胸椎后路T2-6椎板切除,脊髓减压,椎弓根钉内固定,胸椎截骨矫形术。

术后患者出现双下肢肌力0级,给予激素、脱水、营养神经等治疗,病情稳定后于年5月22日出院,出院诊断:胸椎管狭窄症;脊柱后凸,不完全截瘫;脊柱结核(陈旧性)等。我院认为,原告贾某强在术前已经出现脊髓损伤症状,影像学检查也提示局部脊髓显著受压、受损表现。

手术是解除局部神经受压、纠正脊柱畸形挽救神经功能的方法。若原告不行手术,其自身疾病发展会导致其出现严重不可逆脊髓损伤并瘫痪。x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过高,医院的责任不应超过10%的轻微责任。

四、鉴定意见

年7月23日意见为:被鉴定人贾某强,男,年3月27日出生,目前情况的伤残等级属X级。医方医疗过错行为占次要原因。

五、鉴定意见答疑

1、手术记录不完善的依据是什么?该患者不存在椎间盘切除过程,手术记录也写了减压方式。答复:鉴定意见书中已经写到了没有详细记录脊髓受压情况,韧带情况等,并且鉴定意见手术记录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鉴定人认为不排除手术过程中损伤脊髓的可能,是否考虑本身疾病的特点及手术并发症等?答复:鉴定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多方面因素,因此才认定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也正是因为考虑了多方面因素,责任认定时并没有认定直接原因,否则就会直接认定手术造成了脊髓损伤。

3、术前两次签署知情同意书,术前讨论等也强调了手术风险,沟通不充分的依据?答复:对胸椎畸形强调不足,导致患者认为医方对手术指征理解不充分,认为术前没有提示脊髓受压,不具备手术指征。对于保守治疗的危害也没有详细的告知,对于患者脊髓损伤的病情未见沟通记录。因此认为沟通不充分。充分沟通也可提高患者对手术效果以及手术风险接受度。

4、脊髓损伤早期的治疗方法包括激素冲击治疗、床上康复锻炼等,我科有完善的系统,是否须有康复科、神经科、中医科的介入?答复:及早进行系统的康复治疗有助于脊髓损伤的恢复,减轻伤残程度,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如果医方认为科室可以完成所有的康复治疗,那么为什么后续又邀请其他科室会诊呢,每个科室都有其相对较专业的技术,因此多科室协作更有助于患者恢复。

5、患者术后2年3个月双下肢肌力0级,不符合脊髓损伤的特点,有主观意愿的可能,能否要求医院临床检查报告。答复:鉴定过程中患者已经提供了年12月份的住院病历,与鉴定时间很近了,并且本所鉴定人也进行了查体,不管是临床指南还是文献报道.

对于脊髓损伤远期恢复情况的报道都是统计学的结论,并不能涵盖所有人,每位患者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有所差异也是可以理解的,医学就是有很多的不确定性。另外,肌力检查本身就存在主观意愿的情况,即使医院检查,也是需要患者配合的,结果与现在应不会有很大差异。

六、医疗过错分析

1、手术记录不完善;2、沟通不充分;3、不排除手术过程中由于操作不慎导致脊髓损伤的可能;4、会诊不及时;5、术后未及时进行辅助检查,存在不足;6、患者胸腔积液,医方未及时请相关科室会诊或进行穿刺等处理,致肺部膨胀不全,存在不足。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判决,x大学x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支付贾某强.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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